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野森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請求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3款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該管轄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狀誤載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87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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