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9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七二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曾秋霞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94年度繼字第272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轉讓證明書各一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月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