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交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交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交簡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7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雖依卷附台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同認告訴人甲○○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但仍不影響被告過失傷害罪責之成立。爰審酌被告過失情節尚非重大而告訴人與有過失及所生損害非屬至為嚴重,犯後亦坦認自己有錯,僅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致無法成立和解等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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