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梅芬
郭家祺楊惠雯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