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得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917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80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崔得平業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