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高雄市岡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立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期限至民國119年6月25日,尚未屆期,如有約定加速條款,請提出。
三、承上,如加速條款約定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通知或催告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四、相對人洪立潔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