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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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東鴻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參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收據、同意搜索報告書、勘察採(驗)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東鴻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保健政策,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有認錯悔改之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錠劑1顆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2月23日(處刑書有誤)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102年度毒偵字第3142號偵查卷第1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化股
103年度偵字第3749號被告吳東鴻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東鴻明知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下稱「搖頭丸」)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0月初某不詳時日,在設於臺中市○○區○○○路之「LOBBY」夜店內,收受 李家晉 (另案偵辦)無償轉讓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1顆後,即據以持有。嗣於102年12月5日21時50分許,經警在臺中市○○路與崇德路交叉路口進行盤查,而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內,當場查扣該第二級毒品搖頭丸1顆(送驗淨重0.2831公克,驗餘淨重0.2389公克),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吳東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第二級毒品搖頭丸1顆扣案足資佐證;且扣案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2年12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搖頭丸1顆(送驗淨重0.2831公克,驗餘淨重0.2389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至被告供稱之毒品來源,並未因而查獲上手,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檢察官游欣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粘惠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中簡 字第 365 號判決(103.03.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簡上 字第 94 號(103.06.11)[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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