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39號

原告 張毓珊

被告陳林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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