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0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073號

原告 吳曼麐

被告 范城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46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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