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679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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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267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94年10月14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叁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3月3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
Y卡,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90年3月30日起至91年3月30日止
為期一年,期滿三十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
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
換約,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自借
款日起,以三十五日為還款周期,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
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費用一百
元),借款利率係採固定利率按年息18‧25%計算,按日計
息,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延滯
期間利率按年息20%計算,詎被告自94年6月9日起至94年7
月12日止,動用該卡借款未依約給付,經視為全部到期,尚
積欠305,337元未給付,其中本金299,989元、給付期限前之
利息5,100元、上期未收利息148元、帳務管理費100元迄未
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影本、GEORGE&MARY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
書影本、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