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360號聲請人即被告 卓永 在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 卓永在 (以下簡稱為被告)涉嫌之竊盜案件,於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被告家中還有年邁的母親需要安頓,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卷證資料,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惟被告竟不知悔改,仍無法戒除竊盜犯罪之惡習,又為本件竊盜犯行,依其前科紀錄及犯罪情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本院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