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蔡昇龍 被告 林振瑩
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田正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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