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葉展佑 法定代理人 葉正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葉展佑之記載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為「法定代理人葉正常住南投縣○○鄉○○村○鄉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