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97年12月30日法矯字第0970047399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8年6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