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0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09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伍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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