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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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