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成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