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上訴人坤信實業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