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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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築改良物標示欄內建築材料「鋼筋混凝土造」之記載,應更正為「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築改良物標示欄內建築材料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