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温容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温容瑄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542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容瑄130│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70358│0000000000│03月01日│││││元│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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