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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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93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郁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勝利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