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郁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曾聲請對被告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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