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叁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