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因而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確定。惟於緩刑期內,受刑人復因緩刑前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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