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章榮志
姚一輝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雅娟 被上訴人 張定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萬7,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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