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勝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均樘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同小段207-71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2878建號、2880建號、2879建號建物部分,共計2,604,153元)及訴訟標的金額(1,478,666元×2=2,957,33
2元)核定共新臺幣(下同)5,561,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