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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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原告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上訴人即被告永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兩造均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元;被告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得知為129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兩造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補正,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