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吳佩蓉 債務人 王嘉智 債務人 顧金華
一、債務人王嘉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嘉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貳佰肆拾肆萬玖仟陸佰叁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嘉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顧金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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