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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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29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273號、103年度易字第821號、103年度易字第90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50日、30日、30日、55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拘役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9日│103年0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131號│第5112號│第6465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295│103年度嘉簡字第1273│103年度易字第821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9月30日│103年09月29日│104年02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295│103年度嘉簡字第1273│103年度易字第821號││判決││號│號│││├────┼──────────┼──────────┼──────────┤││判決│103年10月29日│103年11月03日│104年03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7月16日│103年09月29日│103年08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465號等│第6465號等│第747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1號│103年度易字第821號│103年度易字第9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2月26日│104年02月26日│104年03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1號│103年度易字第821號│103年度易字第905號││判決││││││├────┼──────────┼──────────┼──────────┤││判決│104年03月30日│104年03月30日│104年04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