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6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原告 張大光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 (部長)訴訟代理人 高玉燕
張晏榕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表人 蔡璧煌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裁定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4年9月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