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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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129號
原 告 王阿玉
訴訟代理人 王春 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香花 之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
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屬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