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萬
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若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