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萬
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若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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