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國光汽車客運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4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
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
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
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