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勝得
林貴瑜 上列上訴人蔡勝得、林貴瑜與被上訴人 王聖博王秋南李金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蔡勝得、林貴瑜二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蔡勝得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95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另一上訴人林貴瑜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7,80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蔡勝得、林貴瑜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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