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張金種 輔佐人 黃錫富 被上訴人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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