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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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義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義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中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判決上訴駁回(殺人未遂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於98年12月24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7810號駁回上訴確定,並自99年3月1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有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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