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8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彭紹玲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巷○○號)為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運通公司)滯納95年度營所稅為新台幣(下同)841,550元,該公司為一人公司,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3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73473455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並以 彭更生 為清算人,該清算人於90年11月30日死亡,爰聲請選任台灣運通公司之清算人。
三、經查,彭更生為台灣運通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而其法定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台灣運通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 二親 等)資料查詢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9月30日板院輔家科春潁字第067693號函、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台灣運通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之繼承系統表,因台灣運通公司唯一之董事彭更生已於上揭時間死亡,彭更生並無子女、父母,而經本院審酌該公司已解散並以彭更生為清算人,彭紹玲乃為彭更生之歛葬人,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死亡登記聲請書資料查詢單可按,然衡情應無為不利於相對人公司行為之理,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台灣運通公司之事務,因而認為選派彭紹玲為相對人台灣運通公司之清算人,堪為適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