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柯鴻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年8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年11月2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宏緯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 藍景耀臺灣新光商業│107年8月15日│32,220元│NX0000000│柯鴻裕││││銀行東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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