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 巫元良
李連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7,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