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8號抗告人 吳朱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109年度稅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8月4日送達抗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