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8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朱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109年度稅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