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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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9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朝祥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 楊文鏞 與被繼承人林朝祥間之抵押權設定,聲請人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其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3年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所有之抵押權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朝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99年2月11日以98年度財管字第95號裁定選任被繼承人之子女 林小美 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財管字第95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朝祥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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