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8號原告 吳朱疆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府訴一字第109610083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且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誤列訴願機關即臺北市政府為被告,又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9年6月22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