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奇原
盧俊沛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奇原、盧俊沛因詐欺案件,雖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2年6月25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於
102年7月1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