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2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慶龍本件被告羅慶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26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查被告羅慶龍雖於本院102年1月10日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表示,並同意於合議庭評議後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然其嗣於本院102年1月10日簡式審判程序期日,復改口否認其有公訴人所指之部分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