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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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事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78號異議人 楊慶順
楊慶彩 相對人 劉翠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1年度司聲字第98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廢棄。
異議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499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異議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920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異議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檢具訴訟費用證明影本共計580元,由相對人負擔44%。又二審訴訟費用1萬4370元其中35%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雖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然未提供釋明費用額之證明,再本案前已提起再審,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應停止執行,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111年度司聲字第983號裁定,於111年9月19日送達異議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異議人於111年9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嗣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法院裁定,揆諸前開說明,程序自屬合法。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為民事訴訟法第93條所明定。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其訴訟費用負擔方式詳如附表一,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堪認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爰依前開比例及費用,確定其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異議人應賠償、連帶賠償之金額如附表三。又雖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他造遲誤提出費用計算書時,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然異議人既經繳納附表二所示之費用,並經法院調卷審查,依訴訟經濟原則,尚非不能逕予計算折抵。是原處分未及審酌異議人繳納前揭金額而予計算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尚有未洽。異議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廢棄原處分,並由本院另為裁定,爰就本件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至異議人稱本案相對人並未釋明其繳納訴訟費用之證據,然相對人已於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提出單據4紙,而已釋明其繳納之訴訟費用。至異議人主張停止執行程序云云,亦核與本件確定訴訟類用額無涉,此部份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表一第一審請求金額確定審級占一審費用比例異議人負擔比例相對人負擔比例連帶負擔38萬5000元一審44%56%44%未連帶49萬4000元二審56%65%35%連帶第二審上訴及附帶上訴略二審略65%35%連帶附表二審級繳納人費用名稱金額小計一審相對人裁判費9580元15萬9580元16萬0160元鑑定費15萬元異議人複製電子卷證費50元580元鑑定人證人旅費530元二審相對人附帶上訴費用3150元1萬7520元異議人上訴費用1萬4370元附表三(元以下四捨五入,最末按總金額調整)審級總支出金額相對人負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金額相對人支出金額異議人負擔比例異議人應負擔金額異議人支出金額異議人應賠償費用一審16萬0160元44%一審確定之44%3萬1007元44%一審確定7萬0215元44%之56%3萬9463元2557萬0215-3萬1007=3萬9208元異議人賠償56%二審確定之35%3萬1392元56%二審確定8萬9365元56%之65%5萬8298元3258萬9365+3150-3萬0000-0000=5萬4991元異議人應連帶賠償二審1萬7520元35%6132元3150元65%1萬1388元1萬4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