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6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第二審民事合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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