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3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葉芳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遲到到庭,具狀 陳明 願與原告和解清償借
款事宜,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兩造請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