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79號聲請人 許峻瑞 法定代理人 蘇千惠 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許峻瑞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 蘇峻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佈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峻瑞(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係蘇千惠與 許雅棠 所生之子,因聲請人之父母於民國94年5月19日離婚並約定由母親蘇千惠監護,故聲請人於父母離婚後即與母親蘇千惠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並由母親蘇千惠獨力扶養。父親許雅棠一直未來探視聲請人,亦未分擔子女扶養費,聲請人曾訴請許雅棠給付子女扶養費,經鈞院以99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在案,足認父親許雅棠確有未盡扶養義務情事。為此請求法院准變更聲請人許峻瑞姓氏為母姓「蘇」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影本、本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影本各1件為憑。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蘇千惠到庭補述:「聲請人從出生到現在都是由母親照顧,過年過節都在娘家過,平時也由娘家親人照顧聲請人,父親那邊的親人未曾打電話聯絡,也未接聲請人回去過年過節,聲請人也跟著娘家親人一起拜娘家祖先,聲請人來往都是蘇家的人。」等語。相對人經本院通知,其亦未到庭答辯。依此情形,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幼由母親蘇千惠及外公、外婆負責扶養照顧迄今,聲請人之父親許雅棠未盡保護教養之責且對聲請人不聞不問,聲請人與父姓家族無任何社會生活聯結,已失去父姓家族的身分認同感,且聲請人長期與母親家族生活,若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母親的家族生活,是認聲請人變更從母姓為有利於聲請人之成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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