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安麗不動產開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政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俞妙樺